法律专家解读仲裁《裁决书》(“中国装修第一案”跟踪报道之一)
记者在向公众如实报道了涉及上海进念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简称进念设计佳园装潢)的“中国装修第一案”后,网络上产生了巨大反响。报社领导也要求记者对此案进行追踪报道。带着公众的希望和领导的嘱托,记者再次来到上海,并从涉案的业主付先生处获得了相关的仲裁《裁决书》,即上海仲裁委员会(2007)沪仲案字第0195号裁决。正因为这个裁决的做出,才出现了以后进念设计佳园装潢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状告付先生并要求30万元的天价赔偿的“中国装修第一案”。
这个仲裁裁决书到底公正合法与否,关系到上海仲裁委员会的公正性,也关系到这个“中国装修第一案”的下一步发展。带着对《裁决书》的疑问,记者专门拜访了一位在上海有相当影响力的法律专家。这位法律专家详细看过《裁决书》后表示只愿意在不透露姓名的前提下从法律的角度简单评价一下这份《裁决书》,并不愿意介入这个“中国装修第一案”的法律纷争。
这位法律专家认为,仅仅就字面上来看,这份仲裁《裁决书》准备得确实比较粗糙,很多地方的叙述推论不够严谨,有的地方甚至有明显的错误。这位法律专家指出了下列主要几点:
1. 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履行合同的具体时间,是该案件涉及的家庭装潢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也应该是判断合同双方是否违约的最重要的依据,但这份仲裁《裁决书》却回避了这个主要问题,未全面考察本案事实,对很有争议的主要证据未作任何解释即认定是业主单方违约,有欠公正。尤其是《裁决书》中所说的“对装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应在整体装修工程竣工后才能测定,而不是在装修进行中做出结论”明显不合理的,这一点也是该《裁决书》的致命伤。因为该装修工程到争议发生时所完成的只是水电隐蔽工程部分。对于家庭装潢工程而言,水电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尽快进行验收,因为接下来的工程将会覆盖在隐蔽工程上,如果不及时验收,在整体工程完工后将无法进行检查和验收。仲裁庭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对隐蔽工程的《检测报告》未予采信,还驳回了申请人要求对该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的请求不合理。另外对于工程逾期时间的认定,仲裁《裁决书》做得也不恰当,有前后矛盾之嫌。
2. 《裁决书》中认为“在装修过程中申请人(上海进念设计佳园装潢)在施工质量、工程进展等方面也存在不足,依约操作也有欠缺”的说法不明确,什么是不足?什么是欠缺?到底有哪些不足?哪些欠缺?如何让赔偿?《裁决书》中应予说明,但《裁决书》中未给出任何说明。
3.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合同双方在第五条第一款中明确约定,工程款第二笔的付款时间是: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而上述隐蔽工程根本没有通过验收,业主有权拒绝付款。《裁决书》认定的业主拒绝付款违约有欠公正。
4. 相关的证人证言在庭审时争议很大,但与案件的裁决应该有很大关系,但采纳以及没有采纳那些证人证言,《裁决书》中没有给出明确说明,但从裁决的结果上来看,应是完全采信了装修公司的证人证言,没有采信业主方面的证人证言,也未给出明确解释和说明,处理得有欠妥当。
当记者问到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份问题较多的《裁决书》,是不是仲裁员的水平不够时,这位法律专家说他知道这位陆姓仲裁员,陆某原来是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副院长,现为退休法官,70多岁了,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应该不会犯象这份《裁决书》中的低级错误。记者又问,因为仲裁庭只有一个仲裁员组成,会不会出现仲裁员受贿这样的问题时,这位法律专家微笑着说自己只是从法律的角度粗略地解释一下这份《裁决书》,并不愿意猜测任何法律之外的可能,如果业主愿意,可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这份仲裁裁决。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㈠ 没有仲裁协议的;
㈡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㈢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㈣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㈤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㈥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义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转自装修血泪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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